文藻外語大學藝術舞坊之社團組織章程

Traditional Dance Club of Wenzao Ursuline University of Languages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經社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經社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經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於89學年度定名為「藝術舞坊」。

第二條 本社團提供了喜好舞蹈之文藻人一個學習舞蹈的機會,以提升社員欣賞

舞蹈藝術的層次,由藝術的洗禮進而培養出高尚優雅的氣質。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本社任務如下:

       一、提升校園師生對舞蹈藝術的了解,並予以推薦。

       二、舉辦有關舞蹈藝術之活動。

       三、選派或推薦代表參加相關性質之舞蹈比賽、演出、研習會等活動。 

第三章 社員

第四條 贊成本社宗旨,並對研習舞蹈有興趣之文藻人,經由社團登記手續,即

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凡違反本社規章者,得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分別與以警告或除名。

第六條 本社社員應享有之權力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參加本社所舉的各種活動之優先權。

       四、利用本社社資及社產之優先使用權。 

       五、其他應享之權力。

第七條 本社社員應盡責任如下:

       一、遵守本社規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社所指派之職務。

       三、積極參與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準時繳納社費。

第八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社長召集,每學期召開兩次,若因           

       重大事故可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九條 凡本社員須參與本社舞蹈練習,若超過練習次數之二分之一無故未到

       者,將視同放棄社員資格,因故未到則不適用。


第十條 凡本社員於社團活動期間,超過二次無故未到本社之社內活動,將

保留予以除名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各級工作幹部。 

          三、通過各級工作幹部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四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職務設有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文書股長一名、總務股長一名、

活動股長ㄧ名、顧問群。

        
註:各股長任職人數可由各任社長自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本社社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社社務之負責人,對外代表本社團。

         二、召開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並執行其決議。

         三、社長應於任期中擬定年度活動計劃大綱,並於第一次幹部會議公

         布實施。

         四、社長得視其實際需要且與幹部討論後得共識,聘請指導老師及社

         團顧問群。


第十四條 本社副社長之職責如下:

         一、協助社長辦理公務。 

         二、社團活動期間確實點名。

         三、負責社員出缺席登記、請假手續辦理、填寫並呈交社團日誌。

         四、負責聯絡指導老師、社員及社團公關事宜。

         五、整理並保管社員個人資料及統計。

         六、管理及負責更新社團粉絲團。


第十五條 本社文書股長之職責如下:                  

         一、負責一切社團活動的會議紀錄、通知單和簽到單。

         二、管理及設計社團網頁。

第十六條 本社總務股長之職責如下:

         一、負責社團經費預支預算。
 
         二、負責整理社費收支帳目。

         三、負責社產之管理。

         四、負責收取社費,製作收據。

第十七條 本社活動股長之職責如下;

         一、負責活動籌辦時之協調、協助社長。

         二、負責社課或任何活動照片之拍攝。 

        ※註:社課、集訓或研習營等有音響需求時,由社內幹部協調輪流負責。

 

第五章 選罷法

 

第十八條 本社各級工作幹部均在社員大會由社員自願亦或是舊任幹部推選,自願或推選後採選舉制,自願人選或被推選人在取得本人意願後還需得舊任幹部半數以上鑑定任可。選舉制得票數之有效票數超過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一且最高票即當選。各級幹部及社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以連選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社各級工作幹部如有下列各款之ㄧ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擔任幹部工作,經個人提出辭呈並獲社員大會

              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荒廢職務,經由社員大會出席率達至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提

              議,三分之二以上決出席者議決通過後,取消其幹部資格。

三、凡於一個月內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本社活動或會議者,由社員大

              會出席率達至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             

              議決通過後,取消其幹部資格。

第二十條 幹部補選辦法:

         下次幹部例行會議中,由未解任的幹部推選,並採選舉制。得票數超

         過投票人的三分之ㄧ即當選。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二種會議。均為社長召集之。前項定

期會議每學期召開兩次;後項會議由社長認為必要或經由會員三分

之ㄧ以上請求召集之,其決議應由社員過半且同意而行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召開時,由社長或各級工作幹部為主席。

第二十三條 工作幹部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與主持之。如社長因

           故不能出席,由副社長推舉一人主持會議,其決議應有本社工作幹

           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工作幹部過半數之同意而行之。

第二十四條 本社社員應尊重決議案。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之會議,應以全體社員出席過二分之一,方得舉行。若應到

           者出席率未達二分之一,主席須宣告流會。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社社費以下各款充之:

            一、社員繳交之社費

            二、學校經費補助。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社社員若未繳交社費者,視自動退社論。

第二十八條 本社社費於每學期繳交一次。

第二十九條 本社之預(決)算於每兩個月由總務股長編列帳目,送於社長審查

後公佈。 

第三十條 本社社員若未繳交學生會費而影響本社團之活動經費,除須繳交社費外,仍須繳交學生會費之二分之一經費,方得參與本社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社團財產為重要資產,社員可因活動需要借出,其財產的借

         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應由社長於幹部例行會議中1/2以上幹部出席提議,2/3以上出席者決議投票過半後,提請社員大會中1/2以上社員出席,1/2以上出席者決議通過後修改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於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經社團指導老師、課外活動指導組行政老師及課指組組長詳閱通過並校訂審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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